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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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4-09-21
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方案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信办[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事行业试点的指示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并提出了《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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