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首页|文库|正文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3-09-1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
继续阅读(剩余:83.8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354420231205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