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法律人才库的通知
首页|文库|正文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17-05-08
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法律人才库的通知
(法规函〔2017〕41号)

各中央企业:

随着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快速发展,各类金融业务和资产不断增长,与此相关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为充分发挥金融法律人才在中央企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融结合发展中的专业优势,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经委领导同意,建立中央企业金融法律人才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择优确定第一批金融法律人才库专家。在中央企业推荐候选人基础上,经审核遴选,确定中核集团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吴恒等71名同志为金融法律人才库第一批入选专家。人才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将继续分批遴选有关人员进入人才库。

二、充分发挥金融法律人才库的平台作用。政策法规局将组织专家参与中央企业金融法律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咨询、重大案件协调处理等工作。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
继续阅读(剩余:27.0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491920230227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