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
首页|文库|正文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17-05-11
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

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增强企业抗御安全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精神,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部分国有企 ……
继续阅读(剩余:80.4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11512023030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