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2号令
首页|文库|正文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3-11-25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 ……
继续阅读(剩余:93.1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29522020102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