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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