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