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国资评价字〔2004〕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含监管企业和非监管企业,下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按规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送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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