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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