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A国有公司总经理;乙,A国有公司副总经理;丙,A国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丁系乙的同学、私营企业主。2019年,在丁的牵线下,乙、丙为A国有公司做成一单投资项目,为公司创造丰厚利润。2020年,考虑到上级单位一直未批复此前已经口头承诺的奖金方案,甲授意乙从其他项目中套取“奖金”发给乙、丙、丁。在乙的具体操作下,丁与该国有公司签署虚假协议,以给另一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为由,经丙、乙、甲逐级审批,按相应比例从A国有公司套取300万元,转至丁控制的公司账户内。在此过程中,丙按照正常程序履职,对套取公款不知情。资金套出后,甲明确表示自己不要,将300万元平分给乙、丙、丁三人。乙与丁关系密切,其钱款一直放在丁公司账户上未提取。甲告知丙要发“奖金”并让其提供一个非本人的银行账号,丙了解到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