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必要性
部分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必要性
入库时间:2022-09-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马正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财政部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均有调整。特别是《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将采购人的范围扩大到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其中,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目前,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局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队组织的采购行为,大量公益性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并未受到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可以说,将部分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是《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

我国国有企业在不同历史时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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