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要点」
对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均应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行为,对此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监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某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张某带队一行7人,经批准赴A省B市出差。其间,张某将4天公务行程压缩至1天半,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参观考察,随后带队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