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问题: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会计核算的工资薪金总额可以不一致吗?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肯定不会一致,实际上在整个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税会差异可能最明显的就是这里,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个税里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太大了,这个核算的范畴是会计核算的工资薪金完全没法比的,不信我们看看: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果我们把中间的列举项曲调,那么几乎所有的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所得都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正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个人取得收入征收个税的扩围,即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都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