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起立,现在宣判……”日前,兴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国有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当庭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8月出生,大学专科文化,贵州贵阳人,案发前系贵州某国有企业集采中心仓储管理岗工作人员。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颜某某在某国有企业集采中心工作期间,为能购买到低于市场价的高档酒水,分别向3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余万元,后将所低价购买到的几千瓶高档酒水进行销售,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0年12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颜某某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为酒水经销商团购到高档酒水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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