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后需要给予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均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需要以处分决定文书作为文字载体,通常还要制作处分通知文书来辅助决定的执行。当被处分人不服处分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复审复核时,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制作复查、复审、复核决定文书。上述处分决定相关文书既是维护党纪国法权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重要窗口,应当高度重视此类文书的起草审核工作。实践中,加强和规范处分决定相关文书起草审核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处分决定文书标题应当全面。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一般使用介词“关于”,在事由和文种(决定)之间一般使用助词“的”。因此,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文书标题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