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有企业担任合伙型基金GP问题的根源
(一)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2006)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目的是防止某些特殊民事主体承担无限责任,损害此类主体股东或举办者(开办者)的利益。
(二)国有企业的概念模糊
国有企业首次出现在正式法律文件中要追溯到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