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别,在法律关系上却大有不同。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纠纷案,借由此案,帮助大家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合理维护自身权利。
「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系某企业职工,于2016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由省社保局统筹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原告吴某在甘肃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该文化旅游公司与被告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后,原告吴某等人的工作关系由文化旅游公司转入被告公司。原告吴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从事锅炉工、空调维护、水处理等工作,工资为每月3500元。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受疫情影响,被告公司遂通知原告吴某待岗。2020年5月,被告公司通知原告吴某重新上班,原告吴某对待岗不满,遂拒绝到岗。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