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国企管理人员受贿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查办国企管理人员受贿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入库时间:2018-08-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姚海华 陆一仲
2018年6月6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某公司原总工程师徐某某因受贿5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这是舟山市监委成立以来,办理的首例非党国企管理人员监察案件。我们体会到,查办这类案件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精准界定监察对象、精准把握查办关键环节,才能彰显良好的政治、纪法、社会效果。

把握“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准确界定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由于徐某某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公务员,判定其总工程师一职履行的是普通的技术岗位还是行使公权力的管理岗位,决定着他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经过细致全面的初核,我们发现徐某某这个总工程师权力大得很,比如负责工程项目前期招投标时设计方案、施工图定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方案变更确定,在工程项目 ……
继续阅读(剩余:75.8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58562018082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