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成立,各省国资委基本到位,年底以前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陆续到位。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建立,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三项基本权利,即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权、资本收益权也将到位。
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明确要求,国资委不能干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不能做“婆婆加老板”。但是“婆婆”和“老板”的界限在哪里?如何界定维护出资人权利和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界限?已经成为各级国资委面临的难题。
在当前,企业的重大决策风险突出表现为企业的投融资风险,各级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管不管,如何管,已经成为当前的矛盾焦点。
二、历史与现状的矛盾
由于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长期以来,一直是企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