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公司设立中,股东可以以多种形式出资,其中就包括债权出资,即债权人以其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投资入股,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公司设立时的债权出资,其二是公司增资时的债权出资。在公司设立时因公司尚未成立并不存在对公司的债权,所以公司设立中的债权出资只能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所以本文讨论的以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仅限于出资人将第三人债权用于向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包括出资人与标的公司原股东进行的“债转股”,“债转股”本质上属于股权转让,与公司设立过程无关,不予讨论。
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构成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