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选择性罪名,立法上仅以简单罪状之形式予以规定,因此如何定义“虚开”行为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基础,“行为犯”、“目的犯”之观点均未见妥当,“抽象危险犯说”立足于客观判断立场,但缺乏规范性思考,本罪实为刑法分则前置化立法的实质预备犯,需从规范目的保护之角度,通过风险管辖原理对“虚开”行为罪与非罪予以区分,对于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或流失危险的“虚开”行为只属于税法领域规制的对象,不能以本罪论。此外,虚开数额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也起到限定和纠偏的作用,在认定虚开数额时除了将不值得刑法处罚的虚开行为之数额排除之外,还需注意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严格认定虚开数额。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预备犯;抽象危险犯;犯罪数额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