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称2015年与蓝天公司股东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及委托代持股协议》,2022年张先生通知王先生解除该协议,后因向蓝天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未果,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提供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于2015年与蓝天公司股东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及委托代持股协议》,转让取得了蓝天公司2%的股权,并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600万元,约定由王先生代持张先生在蓝天公司2%的股权。2022年10月,张先生通知王先生解除上述协议并于次日起终止委托期限,解除委托关系。2022年12月,张先生向蓝天公司邮寄《股东行使权利函》,蓝天公司回函认可其是股东,但拒绝向其提供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会计账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