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简述
IMF将国企定义为"公共公司,即被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商业公司",反映了国企的所有权归属,而联合国工作文件中将国企定义为"公共所有或受公共控制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司",反映了国企所具备的公共服务职能。当前我国并未对国企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但结合国资委、财政部以及国家发改委对国有企业的描述与判定,我们认为国企即为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家资本出资,所有者权益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
国企、民企并无优劣之分,两者各有优势但又各存不足,不宜陷入意识形态争论,要以黑猫白猫的实用主义标准衡量,应将国企、民企视为互补、合作关系而非"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在坚定公有制发展为主的基础上明确产权、改善治理、公平竞争,进行创新性合作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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