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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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2019-12-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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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监字第88号裁判要旨: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监字第88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松涛。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01号东部3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该公司负责人。

申诉人刘松涛因与被申诉人广东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67号民事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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