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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资委”)在相关从事涉外及国际业务的企业中的所起到的作用与职能,我作为长期从事涉外及国际争议解决业务的律师,在自身接触到的相关业务层面,谨简要提出若干建议意见如下,供参考使用。
一
事前-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将由获得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
涉外业务中,国际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尤其是“一带一路”国家,其现代化和法治化发展程度不一,跨境投资环境复杂多变,与中企进行商业交易的主体法律结构组成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