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解读:私分国有资产如何处理
纪法解读:私分国有资产如何处理
入库时间:2020-12-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冯国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日前,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原院长张名泉违规设立“小金库”,以发放奖金的形式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共计547万元,张名泉累计领取35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大惩处单位对侵吞国有资产犯罪行为的力度,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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