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shun”咨询:
县城管局是县政府工作机构,其中一名被城管局任命为副队长(副股级)的事业编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后被检察院给予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自首),现需要给予政纪处分。其违纪违法行为是在2012年7月,检察院给予不起诉决定是在2013年2月,是否可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
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按照您所述内容(未经证实),该副队长为县城管局任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