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进场交易、融资担保、国企类别、融资性贸易等问题的答复
国资委关于进场交易、融资担保、国企类别、融资性贸易等问题的答复
入库时间:2023-08-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01

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情况的咨询

问:根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当国有股东转让持有的国有股权时,如其它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且购买股权时,是否仍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对外转 ……
继续阅读(剩余:93.5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6205920231207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