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
入库时间:2004-06-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四年六月十日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国资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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