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入库时间:2011-04-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办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 ……
继续阅读(剩余:87.6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522220231218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