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6日化学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合成农药,即用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条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农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