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
入库时间:2020-08-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继续阅读(剩余:87.7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59122023122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