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