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