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