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