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入库时间:1990-06-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0年5月25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号发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陆源污染物是指由前款陆源排放的污染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防止拆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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