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四条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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