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入库时间:1997-11-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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