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入库时间:2012-04-0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 ……
继续阅读(剩余:94.4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12242023122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