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入库时间:2023-11-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豫建市〔2023〕25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等具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打证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应的资质延续事宜。

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外,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
继续阅读(剩余:58.9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45222023122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