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令2023年第56号
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开发园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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