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央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增信的情况咨询
问题:央企子公司将自己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央企子公司为资产支持票据的本息兑付出具差额支付承诺。
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豁免75号文中”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的限制。
具体考量如下:75号文主旨精神在于对央企对内外“融资担保”的管理,本交易中,参股公司在发行后的第一日收到发行票据募集款项实则是用于支付发行前一日转让应收账款的价款,所以参股公司并未实现自身融资,央企子公司也不存在为参股公司的融资提供了担保。
参股公司在本项目的结构中多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支持票据存续阶段,应收账款回款的资金归集及划转,央企子公司的差补也仅限于对自己转出的应收账款资产而发行票据的本息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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