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在清远市原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和统一经办管理。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参保对象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