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8〕4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