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附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9〕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