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社会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