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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