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入库时间:2008-08-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继续阅读(剩余: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309262024021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