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确定原则的规定。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治国安邦的大计,必须以正确的方针作为指导。多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险之路,这其中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形成了一些规律性认识。特别是认识到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面对复杂纷纭的矛盾,要优先解决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弥补制度缺失;继而解决覆盖面“从小到大”的问题,将更多的人纳入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稳步解决保障水平“从低到高”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将这些经验加以提炼与概括,形成12字方针。将12字方针写入社会保险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